〈保護弱勢者(出二十二21-27)〉

文/譚廷蔚

根據樂施會的資料顯示,2020 年香港貧窮人口高達 165.3 萬(政策介入前),貧窮率達 23.6%,數字乃歷年新高,情況令人憂慮,而香港也是各先進國及地區中,貧富差距最大的。樂施會相信一個城巿的成就,不應建築在對經濟最底層的剝削之上。在一個較公平的社會,任何人都不應被摒在成長、發展和繁榮之外。

困苦人的保護者

出埃及記二十二章21 至27 節正是神為了保障社會上貧苦無依的弱勢羣體所訂立的律例典章。神以第一身出現(參二十二23、25、27),因祂以自己為這些困苦人的特別保護者。經文中提到四類需保護的人:寄居的、寡婦、孤兒和貧窮人,而法制的訂立若能充分保護這些人,就是公平的。

「寄居的」是指一個人,無論是單獨或和他的家人,因戰爭、飢荒、瘟疫、流血罪等,離開了其村莊和部落,到別處尋求庇護和逗留。這些寄居的,就是在以色列羣體中長期居留的外國人,惟除了這裏的法令外,並無其他法律保障的權益。神吩咐以色列人不可欺負及壓迫寄居者,因以色列人也曾在埃及作過寄居的,他們知道和親身經歷過寄居者所受的欺壓(參二十二21)。

「寡婦、孤兒」是指沒有丈夫或父親的人,他們已沒倚靠,生活得不到保障,所以神吩咐子民不可欺壓他們,因祂保證會聽他們的哀求,必定回應那些欺壓他們的人,用敵人侵略的刀毀滅欺壓者,使他們的妻子成為寡婦,兒女成為孤兒(參二十二22-24)。

「貧窮人」是指經濟上有困難者,他雖沒經濟能力,但也有相等權利。借錢給貧窮人是給他援助,而非經營生意,故不應趁機牟利,且應以人道理由作考慮。貧窮人借貸,通常把自己當為貴重財物(通常是衣服)給債主作抵押品,以保證他到時還款,這「衣服」是指一種闊大長方形的斗蓬,是窮人在夜間當作氈用的。「他拿甚麼睡覺呢?」(出二十二27)原文直譯是「他睡在甚麼裏面呢?」因這衣服是貧窮人唯一的財產,所以債主應在日落前歸還。

神是滿有恩惠的

神吩咐以色列人不可虧待這些弱勢者是源於祂的屬性——恩惠(參二十二27),這屬性顯出祂是一位憐憫人的神,所以神的選民也必須以恩惠待人,有義務保護弱勢者。而且,「我民」(參二十二25)表示以色列人與神有立約關係,這種盟約關係亦禁止他們欺壓別人。

身處貧富差距最大的地方,身為神的子民,我們有義務保護弱勢者得到生活的保障,而不是以欺壓手段從他們身上牟利,因神是有恩惠的,祂要透過我們顯出祂的恩惠,且神是公平的,祂必會按我們所行的報答我們。

本文章原刊載於《傳書》雙月刊總181期(2023年2月號)

司法公正(出二十三1-9)

文/譚廷蔚

2013年某韓國電影以1981年釜山「釜林事件」為背景,講述22名大學生被指控進行非法集會,因此受到殘酷虐待和拷問,平凡的稅務律師仗義拯救這班學生,為他們辯護。這套電影叫好又叫座,但引發各方爭議,因為它反映國家的司法腐敗。誠然,司法公正是國家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要素,也是法律的自身要求,其主要目的是要在司法程序和結果中體現公平、平等、正當與正義,讓公義得到彰顯。

律法中的公平原則

出埃及記二十三章1至9節描述司法公正的律法,1至3節是第九誡「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的演繹,不僅指不誠實,也可能是在壓力之下而作的。這三節經文共五個「不可」,屬於絕對禁止的情況:

一、「 不可隨夥佈散謠言」指不可散布不實或無根據的言論,毀壞他人的名譽,藉以妨礙司法公正;

二、「 不可與惡人連手妄作見證」指作見證的人不可與惡人結黨,或屈服在羣眾壓力之下作假證供;

三、「 不可隨眾行惡」是指不可隨從羣眾或社會上有權勢的人作惡;

四、「 不可在爭訟的事上隨眾偏行,作見證屈枉正直」指在訴訟上作見證時不可隨從羣眾轉變,扭曲公義的判決;

五、「 不可在爭訟的事上偏護窮人」指在訴訟上不可因是窮人或無權力者而有所優待。

公平的原則甚至引申至法庭上對頭人的牲畜,百姓也當用慈愛與良知對待,不可容讓仇恨存在人際關係上,例如遇見仇敵的牲畜迷了路,基於道德責任一定要帶回給仇敵;對頭人的牲畜壓在重擔之下時,你不要離開,一定要與他一同解決(參4-5 節)。

1至5節的對象可說是百姓,6至9節主要針對司法官員。這裏所指的「窮人」不僅指階層,而是指經濟狀況,司法官員不應在訴訟上袒護窮人,也不可藉制度欺負人,扭曲公義的判決。要遠離謬誤的事,不可殺害無辜人和義人,因為神不會以有罪的為無罪。不可收受賄賂,因它能弄瞎明亮的眼目,扭曲了無辜人的說話。不可欺壓寄居者,因以色列人曾在埃及作過寄居的,知道寄居者的感受。

為上帝秉行公義

在現實生活中,我們也常聽聞妨礙司法公正的事,有些人往往因為恐懼或個人利益而做出影響司法公正的行為。聖經提醒我們,神的子民不可因羣眾壓力、攀附權貴或袒護弱勢而作虛假陳述或不實見證,扭曲了公義的判決。百姓或為官者都應不偏不倚地呈現事實,以彰顯公義。最重要的是謹記神會施行審判,不會以有罪的為無罪。與其懼怕受權者,倒不如懼怕賦權的上帝更為上算。

 本文章原刊載於《傳書》總183期(2023年6月號)

上帝為何讓無辜者受苦

文/駱德恩、林爾文

有人提出:「許多苦難似乎和受苦的人選擇親近或遠離神無關,如自然災害、嬰孩夭折、傳染病肆虐……這些情況,『好人』受苦,虔誠的基督徒也受苦。更重要的是,這些苦難似乎沒有任何意義。」還有,為何神讓不義的事(如壞人欺負好人)發生?為何神不特別保護好人不受感染?這樣對行善的人公平嗎?

為彼此行為負責

對於以上種種問題,聖經讓我們知曉,原先神造人並安放在受保護且理想的樂園裏,是滿有神公義的地方。可惜,當人選擇遠離神,意味他不要神來管他和他的環境。這導致人被趕出樂園,活在沒有神全然賜福的環境,活在一個失調和面對自然災害的環境裏,失去了原先的完美和公義。

有人會問:神為何讓後人被前人(包括人類的祖先)所犯的罪影響呢?要注意的是,神造人不但是要人與神有愛的關係,也要人彼此之間有愛的關係,在此情況下,某人的行為會影響他人,包括他的後代。比如若人酗酒,子女也會受害。神容許這些事發生,是要人看見犯罪的後果,要人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也要彼此負責。

神的善超越苦難經歷

再者,這墮落的世界給予人許多道德考驗和屬靈操練。神要人在這因罪惡而帶來的不公平當中「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的心,與你的神同行。」(彌六8)克服罪惡和苦難所行出來的善是值得稱讚的。一個真正的好人是藉着他在苦難中願意犧牲自己幫助別人而顯明出來。若一個人敬拜神只因神會保守他健康富貴,那麼他的動機並不正確,只是利用神而非愛慕神本身。

另外,神的善完全可超越「無辜」受害者本身所受苦難的經歷。力克(Nick Vujicic)因患上遺傳病,出生時無手無腳。他曾感到非常痛苦而要自殺。但後來因着信靠耶穌,找到人生的盼望,並靠着耶穌克服了許多苦難。他現在所過的生活,比許多有手有腳的人更有喜樂,更有意義。力克說:人生真正的終極目標是榮耀神,以神為樂。能夠藉着信靠耶穌而認識神,經歷神的愛,並且得到永生,這是人生最幸福的事情。

考驗顯出真心行善

以上例子反映了苦難的另一種意義,即某些苦難會讓我們認識自身,也更認識神。許多人——包括「好人」和「壞人」——需經歷苦難並看到罪的後果,才會真心謙卑悔改尋求神並渴慕神的國降臨。人在富裕、順境時,容易驕傲,產生錯覺,以為能在墮落的環境中創造自己的人間天堂。很多時候,神容許苦難發生,要人從拚命追求物質的夢中驚醒,讓人面對事實,發現單靠物質的享受而心中沒有神的生活,到頭來都是虛空,只有認識並信靠神才有永恆的滿足。

最後,我們在今世所觀察到的不公平現象是人犯罪後產生的,但也只不過是我們永恆存在的一小部分,在永恆中,神能使像力克這樣在苦難中信靠神並熱心行善的「無辜」受害者得到額外的安慰祝福和賞賜。因此,從永恆的角度看,一切將會是公平的。神是公義和慈愛的,所以祂最終「必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凡恆心行善,尋求榮耀、尊貴和不能朽壞之福的,就以永生報應他們;惟有結黨、不順從真理、反順從不義的,就以忿怒、惱恨報應他們」(羅二6-8)。因此,信靠耶穌並恆心行善的人最終是會得到益處的,但在今生的過程中,很多時候是需要經過考驗,才顯出誰是真心信靠耶穌並恆心行善。

關鍵在對神的回應

總的來說,苦難不是真的沒有意義。受苦只是過程,最重要是最終的結局。對於那些願意認識信靠神的人來說,苦難可預備他們回應神,給予他們屬靈的考驗和操練,活出真正有意義的人生。基督徒能離開受苦的世界,與基督同在,確實好得無比(參腓一23)。基督徒留在世上,是為了幫助別人,讓他們能認識神和真道,得着在基督耶穌裏的歡樂(參腓一4-6),完成神所託付的使命後,就安然回家。對於那些拒絕神的人來說,苦難會成為審判。因此,關鍵在於我們對神的回應︰以憤怒和苦毒來回應神,或者選擇親近神來面對苦難呢?

(本文取自《星空背後的真理》〔2020 年12 月修訂版〕第五章〈神為何容許苦難發生?〉的部分內容。此書由本會出版及發行。)

另一重心意  

旅人恕語──另一重心意

文/ ECHO

 旅遊,最吸引我的不是風光名勝,而是路途中擦身而過的人。   

我永遠難忘,尼泊爾廟裡一臉寂寥的「活女神」、泰緬邊境脖子套上層層長環的長頸族婦女、內戰期間被軍人強暴並擄走的安哥拉女童、在耶路撒冷舊城區力邀我參加另類旅行團以了解巴勒斯坦人苦況的青年… …這些在在都告訴我們,古今中外,不同形式的壓迫每天正循環上演。

 當我們閒適地在露天茶座呷一口「公平咖啡」,與友儕訕笑內地遊客的「不文明」舉止,或談論上帝的公義與審判時,可曾細想上帝給我們機會四出遊歷,會否有祂另一重心意與託付?

 即或我們沒能力改變根深蒂固的人文風俗或社會大氣候,但做個負責任的旅客,良心消費,甚或在旅途中做義工幫助有需要的弱勢群體,以實際行動傳揚上帝的愛和天國的福音,在個人層面「行公義、好憐憫、與主同行」應沒託辭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