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心與行為(雅二14-26)

文/廖玫瑰

虛的相信

在雅各書一章26 至27 節的分享文章中,筆者以「自欺的陷阱」為題,帶出虛的「聽道」和「虔誠」是無力、無果效、無價值、空洞和徒然的。和合本修訂版聖經將「虛」譯作「徒然」。延續上次的分享,今天雅各讓我們明白第三個「虛」——相信。

記得年少時團契常常討論信心與行為。一方面保羅教導因信稱義,得救是本乎恩和因着信,不是基於我們的行為(參弗二8-9)。雅各卻說信心沒有行為是死的(參二17),他還將亞伯拉罕獻兒子為祭作例子,說明人稱義是因着行為,不是單因着信(參二24)!保羅與雅各提出的難道不相矛盾嗎?

銀幣的兩面

原來信心與行為就像銀幣的兩面,根本談不上矛盾,並且缺一不可。人若單有信心,他的生命是死的、虛的(參二17、20);缺乏行為的信徒展現未被改變的生命。好行為當然並非人能得着拯救的原因,但生命改變是我們得蒙救贖的明證。

我們可單講相信嗎?但連鬼魔也「信」有神(參二19)!難道鬼魔也能與救恩扯上關係?若一個人的相信只停留在知識上,沒有悔罪、改變、和好及建立關係,他並未讓神成為救主,也非生命的主宰,這種相信就是虛的相信!雅各說:「把你沒有行為的信心給我看。」(參二18)若沒有相應行為,如何看見他的信心呢?信心沒有行為,就如身體沒有靈魂(參二26),行屍走肉,看似活其實是死。你認為沒有行為的信是真信嗎?

若單講行為(參二18),亞伯拉罕的行動是殺愛子獻上為祭,妓女喇合的行動是甘冒生命危險拯救敵人。一個殺愛子,一個救敵人!單從外顯行動能看出和說明甚麼?雅各指藉行為顯信心(參二18)是不能的,我們很難從外顯行為判斷人是否真相信神。

成為祝福

試圖以好行為稱義是錯,試圖戴上「蒙恩罪人」的帽子明目張膽活在罪中也是錯。信心與行為二而為一、互為表裏,信心之父亞伯拉罕與妓女喇合就是明證。

只是口頭說相信,卻沒有相應行為,是沒有益處的(參二14),信了也徒然!自己依然沉淪、被捆綁,仍舊是罪的奴僕,沒有自由、醫治、釋放、亮光和盼望,既不能救自己(參二14),也不會成為別人的祝福(參二16)。惟有當信心與行為相輔並行,行為才得以成全(參二22)。

你看到雅各的着緊嗎?他非常強調信心若沒有行為便沒有益處(參二14、16),且是死的(參二17、20、26)。這樣的人是虛浮的人(參二20),所作的都是虛空、徒勞、枉然和沒有果效的。

撫心自問:我真相信神嗎?我的生命能被神改變嗎?我是別人的祝福嗎?

本文原刊載於《傳書》月刊總186期(2023年12月號)